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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2023-03-21 13:42: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全力实施产业振兴行 动,促进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核心 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依据《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黑政办规〔2022〕8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分别 指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综合运用数 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软件和系统,在设计、生产、管理等 方面具有良好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生产单元。省级数字化车 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条 落实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 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 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建成运营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省 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企业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已建有经过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或 智能工厂。(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四)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 1000 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 5000 万元 以上。(五)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 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 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数 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数 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补助资金审核的通知。各市(地) 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 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 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省营商环境局提供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 构等方式对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项目合同金额进 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 工厂的资金意见。(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 厂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 及时核实处理。(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 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 报省政府审批程序。(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 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 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申报单位、省级工信、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及相 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省级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级财 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三)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四)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 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 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 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 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 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 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 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 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 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 作出调整。(三)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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