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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2023-03-21 13:16:4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全力实施产业振兴行动,促进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分别指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软件和系统,在设计、生产、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生产单元。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条  落实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建成运营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有经过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或 智能工厂。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 确,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1000 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 5000 万元以上。

(五)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补助资金审核的通知。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省营商环境局提供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

(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资金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申报单位、省级工信、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 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三)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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